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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注册师考试一些关于期限、时间、机构的总结

1:有效期:

认证5年,基准5年,标准4年,机构授权3年,注册计量师注册证3年,制造、修理许可证3年。

提前量:标准考核提前6个月,注册计量师在有效期满前30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延续注册,制造修理许可证提前3个月前申请复查换证。

出现问题整改时间:机构检查3个月,型式评价3个月。

周期:内部审核周期不超过12个月一次,CGPM4年一次,CIPM的咨询委员会2~4年一次。常设局4年改选一次,CIML任期6年,IMEKO每年开会一次。

 

2.时间限制:

计量标准的建立,受理部门初审资料不全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全。组织考核10天内完成,现场考评1到2天,审批10天,整改15天,总不超60天

型式批准:工作3个月内完成,首检不合格的3个月进行改进。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都是3)

型式评价:新产品:省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初审,承担型式评价的机构10个工作日与申请单位联系安排型式检定,省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0个工作日内对计量器具新产品进行审查。

仲裁检定:7日内发出通知,15日生效期,可二次仲裁期

 

3:申请机构

强制检定-向制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仲裁检定-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最高等级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向与其主管部门统计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乡镇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该单位工商注册地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持证单位向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注册计量师-通过聘用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注册计量师的注销-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标准物质的制造-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计量标准-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报

进口计量器具-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属于全国性的产品质检机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属于地方性的产品质检机构,向所在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认证。

OIML证书-所属成员国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审查)

 

4:执行机构

强制检定-当地的县市级政府的计量行政部门安排,由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非强制检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国务院或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其他等级的-由建立该项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部门考核。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经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授权单位的相关计量标准-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计量检定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委托相应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列入中观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技术机构进行。其他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前经省级政府计量部门检定。

对定量包装商品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进行

计量保障能力评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者进行核查(备案、颁发)

MRA-区域计量组织(RMO)评审

 

 

 

5:颁发/任命/给予机构

仲裁检定-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仲裁检定证书审核后,通知当时人或委托单位。(通知书)

二级仲裁检定-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计量基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建立该项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检定员-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检定员证

计量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中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注册计量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计量保障能力评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者进行颁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障能力证书》(备案、核查)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合格证书。

OIML证书-所属成员国的发证机构提出颁发OIML合格证书(审查)

标准物质的制造-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检定》

 

6:批准机构

计量基准的建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

计量基准的拆卸、改装、中断检定工作-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定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带来损失的,以及违反零售商品称重管理办法的,违法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使用统一标志。

进口非法定单位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7:备案机构:

强制检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计量保障能力评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者进行备案(核查、颁发)

地方和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自己拟定的型式评价大纲-包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和委托的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8:起草机构:

MRA-CIPM起草

计量检验-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技术规范无统一制定的,

 

9:制定机构:

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规程-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计量系统表-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计量技术规范-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没有国家统一技术规范的,由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

 

10:监督管理机构:

计量工作-全国计量工作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域的计量工作由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计量监督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设置的计量行政机构,负责监督计量法律、法规在本部门的实施。

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监督-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强制检定-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实施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非强制检定-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及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的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计量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对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省级、县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进口计量器具-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的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和海关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管理。

定量包装商品-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1:审批机构:

注册计量师-国家质检总局为一级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审批机关。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证书。

注册计量师的注销-相应的注册审批机关审核批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OIML证书-所属成员国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发证)。BIPM进行注册。国际计量局联合会(JCRB)审批。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计量检定规程-报批稿和规定的有关上报材料由技术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审查部进行审核。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审批、编号,以公告的型式发布。发布后由技术委员会附身

 

 

12:授权机构

型式评价-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按照《计量授权管理颁发》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列入中观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技术机构进行。其他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MRA-米制公约授权下的CIPM起草

强制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写-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给专业计量委员会授权其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修订、审定、报批和官员任务

 

13:建立机构

计量基准-基础性通用性的,建立在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设置或者授权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者工作条件特殊的计量基准,建立在有关部门或者所属加量技术机构。

 

14:废除/撤销/撤回机构

计量器具型式-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废除原批准的型式。

出具虚假数据的技术机构-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其授权的型式评价技术机构资格

注册计量师-相应的注册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原准予制造、修理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15:报告机构

计量基准中断量值传递-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报告

转载于:https://www.cnblogs.com/solarup/p/5594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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